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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修复受损车辆的损失修理费用 法院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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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4 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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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自修复受损车辆的损失修理费用 法院不支持

  发生交通事故后,尽管责任全在对方,但如果你擅自将受损车辆修复了,也许一分钱也拿不到。昨日,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结的这起案子,对许多驾驶员来讲,蛮有警示作用。
  案情简介

  2005年9月16日,蔡先生驾驶浙AH05××汽车在途经漕雅线鸬鸟镇太平路段转弯时,因占道行驶,与相对方向驶来的某房产公司的浙A340××号小轿车相撞,造成浙A340××号小轿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该事故经交警部门实地勘查,认定由蔡先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第二天, 房产公司与车辆投保的某保险公司签订定损协议书1份,双方确定修理费为12700元,随后,房产公司径自将受损车辆送交某汽车维修站维修,共花去材料费和工时费12700元。事后,房产公司与蔡先生交涉赔偿事宜,蔡先生以房产公司的车损未经双方确定的定损机构估价为由,拒绝赔付。

  为此,房产公司向法院提交诉状,要求被告蔡先生赔偿车辆修理费12700元。

  争执焦点

  房产公司诉称:自己公司的浙A340××号车在行使中突遭蔡某驾驶的浙AH05××车的无理冲撞,损失惨重。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因此,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即修理费12720元,理应由蔡某赔偿。

  被告蔡先生辩称:对9月16日发生的交通事故的事实及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均无异议,但房产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对车辆估价没有和其协商,而是单方面直接到汽车维修站维修,故房产公司的实际车损无法确定,其不应该按房产公司的诉请赔偿。

  法院判决

  昨日,法院作出判决。法院认为本案的交通事故事实清楚,双方对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均无异议,被告本应该赔偿房产公司的全部车损,但鉴于房产公司的车损在车辆修复前未经蔡某的书面确认,也未委托双方认可的专业鉴定机构评估,而只与自己的车辆投保公司签订了一份保险定损协议书,显然,该协议书的损失额只对协议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而对蔡某却无约束力,房产公司以擅自修复车辆的花费作为事故损失额向蔡某主张赔偿,依据不充分,房产公司的损失额无法确定,故对其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本案一审判决后,本报记者采访了有关律师。律师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房产公司与自己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定损协议所确定的损失额,能否作为其向蔡先生主张赔偿的依据。

  众所周知,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只能约束合同双方的当事人,而对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无约束力。而本案中,蔡先生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据法律规定,房产公司损失应由蔡某来赔偿,但其损失总额应由双方认可并签字确定,如对损失额有争议,应封存被损车辆,委托共同确定的鉴定机构对损失进行评估,或直接由交警部门在处理事故的同时委托估价机构对车损进行估价,该结果对双方才有约束力;房产公司与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签定的保险定损协议所确定的损失额,只对自己应承担的损失向该保险公司理赔有效,但不能凭该协议向第三人即被告蔡先生主张该协议确定的损失总额。

  律师提醒说,在现实生活中,许多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以后,不懂善后事宜的处理程序,擅自修复车辆或定损估价,导致证据灭失而无法确定事故的实际损失额,造成一些不必要的纠纷与麻烦。这个案子,应该给人有提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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