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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医疗费 预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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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4 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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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医疗费 预付

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3条规定:“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预付医疗费,也可以由公安机关指定的一方预付,结案后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交通事故责任者拒绝预付或者暂时无法预付的,公安机关可以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
根据以上规定,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无论有无责任或者责任大小,都有预付医疗费的义务,也就是说可以由加害方预付,也可以由受害方预付,在情况紧急时由公安机关指定一方预付,因为救人性命最要紧。
需要说明的是,这种预付是急需的预先垫付,而不属于赔偿的范畴,不需要也不应当等到责任认定以后来决定。无论哪一方预付医疗费,待结案后,按照事故责任的大小分担,多退少补(但是,公安交警部门无义务在结案后代其追偿或者先期赔偿)。
如果被指定预付医疗费的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会不会受理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3条规定:“公安机关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作为指定预付伤者医疗费的决定,当事人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现在有相当一部分当事人的心理障碍是怕多付了以后无法退还。对此,法律早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7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公安机关指定预付抢救伤者费用的当事人,以其无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或者责任轻而对预付费用有异议的,持公安机关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认定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亦应当受理。”由此可见,对于指定预付的超出部分,预付方有权要求责任方反还,也可以通过诉讼的途径加以解决,但是,只有在交通事故结案以后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对于已经投保机动车辆保险的机动车,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28条第2款规定:“在实行机动车法定保险的地区,发生机动车逃逸事故,造成人员受伤、死亡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当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具预付抢救期间的医疗费、死者丧葬费的通知书,保险公司核实后向医疗单位和死者家属预付费用。”
三、有的地区设立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由承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在收取的保费中按国家规定抽取1%,作为专门的救助基金。对于尚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该基金先行垫付抢救医疗费用,基金会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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