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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按照交警的指挥造成交通事故负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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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4 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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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按照交警的指挥通行,造成交通事故,

是否应当对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2007年5月3日,高某驾车外出办事。由于正值中午交通高峰期,道路比较拥挤。当高某行至一交叉路口时,遇到红灯,遂按交通信号灯的指示停车等待。刚刚上岗的交警赵某驾驶摩托车到该路口值勤。由于通过该路口的车辆和行人较多,当路口的东西方向绿灯亮起时,仍有一部分自行车和行人滞留在路口没有通过。赵某一边示意自行车和行人加快速度,一边向在路口等待的东西走向的车辆作出了通行的手势。高某按赵某的指示启动车辆,将正在快速通过路口的自行车骑行人钟某撞倒,导致其右腿小腿胫骨骨折,左手手背擦伤。公安机关交通主管部门经现场勘察后认定,高某应当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钟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高某不服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向其上级主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上级机关经审查后,作出了维持原机关作出的责任认定的复议决定。受害人钟某要求高某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遭受的损失共计8600元。高某认为自己在交通事故中没有责任,拒绝赔偿。钟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要求高某承担自己的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本案中,交警指挥有误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因此,交警对此次交通事故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行车驾驶人在听从交警指挥的情况下,理应有注意路面的情况,其他车辆、行人动态的义务,而高某在行车过程中只注意了交警的指挥,而忽略了路面行人的动态,故存有一定的过失,应当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最后在人民法院的调解下,高某依法赔偿了3600元,交警所属单位赔偿钟某5000元。

[争议焦点]

驾驶司机按照交警的指挥通行,造成交通事故,是否应当对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

本案的焦点是高某按照交警的指挥通行,造成交通事故,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高某按交警的指挥通行,在主观上没有过错;在客观上,没有违章行为,因此,其在交通事故中不应当承担责任。此次交通事故是由于值勤交警指挥有误造成的,值勤交警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有重大过错,其错误的指挥行为直接导致了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应当由其承担全部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在本案中,交警的指挥有误是造成交通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但不是惟一的原因。机动车驾驶人高某在本案中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没有按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高度注意和结果避免的义务。因此,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上述两种意见,哪种处理意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还规定交通行为人具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确保安全,高度注意,结果避免等一系列义务。如果交通行为人发现交警的指挥有误,按其指挥通行有可能造成危害交通安全的结果的时候,就应当履行其结果避免的义务。

因此,在本案中,交通事故发生在一个比较特殊的环境里,即交通比较繁忙的十字路口。十字路口是一个相对复杂的交通环境,交通信息密集,交通信号变化频繁,交通流量大。因此,在这一环境里,交通行为人不仅要注意交警的指挥,而且要注意其他的交通信息,如路面的情况,其他车辆、行人的动态等。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机动车驾驶人仅仅注意了前者,而忽略了其他重要的交通消息,违反了机动车驾驶人在交通过程中的高度注意、确保安全、结果避免的义务,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有重要关系。因此,高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也有过错,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page]

综上,本案应当按照第二种意见审理,由值勤交警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机动车驾驶人高某承担次要责任。骑自行车人钟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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