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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车相撞一女乘客成植物人家属追究户外广告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1-14 0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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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虎网讯】因路旁高大的户外广告牌遮挡了驾驶员的视线,一辆小轿车与大货车相撞在交叉路口。一女乘客因事故颅脑受伤,成了“植物人”。受害者家属将广告牌的主人告上了法庭。

  2004年5月25日下午2点多,一辆小轿车沿着宁溧路自南向北行驶到江宁开发区殷巷变电站附近时,与一辆自东向西行驶在变电站路上的大货车相撞,轿车上一名女乘客赵x(化名)颅脑被撞,生命垂危,虽经抢救,仍处于昏迷状态。交警部门认定,货车驾驶员直行闯红灯,应负主要责任;小轿车驾驶员经过交叉路口没有减速慢行,应负次要责任。而受害者赵x家属认为,酿成惨剧的重要原因是路旁的一幅高大的户外广告牌,它遮挡了两机动车驾驶员的视线。

  今年春节前夕,赵x病情一度恶化,昏迷不醒。医生诊断其已成为“植物人”。前不久,其家属陶x以赵x代理人的名义将“肇事”广告牌的主人某热电厂以及货车、轿车的驾驶员、车主都告到了法庭,要求被告共同赔偿赵x医药费、治疗费、护理费等139万元。

  昨天上午,江宁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陶x认为,十字路口的弧形广告牌遮挡了两个驾驶员的视线,才酿成了两车相撞的悲剧。如果没有这个广告牌,即使有一辆车闯红灯,但在宽阔的视野里,也能看到另一条道上的车辆。“但恰恰两个人的视线都被户外广告牌挡住了,才没有看清对方”。据了解,事故发生地位于广阔的开发区,周围没有高大的建筑物,一个长约25米、高约6米的弧形户外广告牌竖立在交叉路口旁。但该广告牌的主人某热电厂则认为,他们竖立的广告牌是经过规划部门批准的,而且交警在对该事故进行认定时,只确定了大货车、小轿车驾驶员的责任大小,根本没提广告牌的事,因此,他们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

  在法庭调查阶段,陶x提出,事故发生当天,南京某电视台某知名栏目记者赶赴事故现场,并随机采访了在此路段行车的驾驶员,结果多名驾驶员一致认为:这块广告牌设置得不合理,影响了他们行车时的观察视线,在这里通过时都提心吊胆的。陶x请求法庭调阅这段录像,以作为判案参考。陶x认为,在特殊地段(交通要道十字路口)设立户外广告,仅有规划部门审批是不够的,它至少还需要市容、交警等部门的审批方可;退一步讲,即使该广告牌是合法的,也不应成为其推脱侵权责任的借口。法庭调查发现,规划部门在批准图上标明,该广告牌应距离两条道路15米以上,而现场的广告牌就竖立在道路旁边。陶x据此认为,该广告牌“篡改”了规划部门的原意。

  法庭在听取了各方的意见后表示,将择日公开宣判。

  警惕!户外广告牌成为“交通杀手”

  昨天原告方的代理律师张向荣对记者说,涉案的户外广告牌,与高速路上普通的户外广告牌的不同之处有:第一,它不是在某一根柱子上竖立的广告牌,而是拔地而起的呈弧形的建筑物,这极易阻挡道路交叉口的行车人的视线;第二,它不是通常距离道路两侧15米以外,而是紧挨着道路;第三,它处于交叉路口处,而不是空旷的田地里。这3点因素综合,使它成为了“交通杀手”。

  目前,广告牌在设计、制作、安装、检测等各方面都缺乏严格的标准,造成极大安全隐患。有的广告牌制作非常粗劣,结构相当简单,尤其在台风期,常因坠落而发生伤人事故。据媒体报道,上海市于2002年就出台了国内首部《户外广告牌钢结构技术规程》,《规程》对户外广告牌的风荷载及风振计算作出了明确规定,兼顾了广告牌的经济性和安全性。

  有关户外广告的法规很多,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的《广告管理条例》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相关部门规章,还有地方政府关于城市市容的规定。江苏南京海浪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宜金认为,多个部门共同管理有一个弊端:容易造成审批手续不齐全时广告也能发布,当企业在手续不全被处罚时却责怪政府未尽告知义务。他建议说,如能有一部门扎口管理,这些问题就会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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