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车外人扔石块伤及旅客铁路运输企业先予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1-14 07:09
人浏览

  2010年3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布实施。该司法解释的出台,是为正确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依法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并结合审判实践制定而成。该司法解释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目前在铁路运输纠纷中存在的诸多争议问题。这些年来,各地法院在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遇到了如何确定管辖法院、如何理解铁路法第五十八条等疑难问题,在实践中也一直存在不同认识,并导致了法律适用不同、裁判尺度不一的情况。

  车外人投掷石块伤及旅客铁路运输企业先予赔偿

  该司法解释规定,铁路旅客运送期间因第三人侵权造成旅客人身损害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铁路运输企业有过错的,应当在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报道说列车上发生旅客打架或暴力伤害等案件,对于受害人的赔偿问题各方相互推婑。这个解释出台后,就很好的解决了这个问题。侵害人首先要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铁路运输企业仅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对于车外第三人投掷石块等击打列车造成车内旅客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要求铁路运输企业先予赔偿的,该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权利人的要求。铁路运输企业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法律这样规定,也是处于保护弱者的考虑。因为在实际生活中,车外人扔石块造成旅客人身损害的,加害人往往很难找到,即使找到也要费很大的精力和时间。如果要求受害人去找加害人则显得过于苛刻。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要求运输企业先予赔偿是合理的。

  铁路机车车辆与机动车发生碰撞 赔偿问题分二种情况处理

  铁路机车车辆与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机动车驾驶人员以外的人人身损害的,由铁路运输企业与机动车一方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铁路运输企业与机动车一方之间,按照各自的过错分担责任;双方均无过错的,按照公平原则分担责任。对受害人实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应当承担份额的一方,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铁路机车车辆与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机动车驾驶人员人身损害的,按照本解释第四条至第七条的规定处理。

  非铁路运输企业管理的设施造成的人身损害由铁路运输企业赔偿

  在非铁路运输企业实行监护的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发生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由铁路运输企业按照本解释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道口管理单位有过错的,铁路运输企业对赔偿权利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道口管理单位追偿。

  对于铁路桥梁、涵洞等设施负有管理、维护等职责的单位,因未尽职责使该铁路桥梁、涵洞等设施不能正常使用,导致行人、车辆穿越铁路线路造成人身损害的,铁路运输企业按照本解释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该单位追偿。

  铁路运输造成限制民事行为人人身损害的承担责任不少于40%

  该司法解释规定,铁路运输造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人身损害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监护人有过错的,按照过错程度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但铁路运输企业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不低于全部损失的百分之五十。铁路运输造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人身损害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监护人及受害人自身有过错的,按照过错程度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但铁路运输企业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不低于全部损失的百分之四十。

  司法解释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未成年人认识和避免危险、控制自身行为的能力又比较低,铁路运输企业即使设置了完备的警示标志、信号,也可能对未成年人不起任何作用,可以说是防不胜防。本《解释》主要从以人为本、民生为重、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考虑,认为应当倾向于保护未成年受害人,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所以首先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规定监护人及受害人有过错的,应按照其过错程度适当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但无论何种情形,铁路运输企业承担的赔偿责任都应当不低于全部损失的百分之五十或者百分之四十。也就是说,即使铁路运输企业已充分履行了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也要承担不低于百分之五十或者百分之四十的赔偿责任。(作者:陈凯全国律师协会宣传委员会委员 北京中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