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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管部门不得变相下达罚款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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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4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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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建立交通民警执勤执法考核评价标准,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不得以处罚数量作为考核民警执法效果的依据。

  《规定》要求,交通警察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使用规范、文明的执法用语。

  《规定》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属的交警队、车管所及重点业务岗位应当建立值日警官和法制员制度,防止和纠正执法中的错误和不当行为。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执法监督,建立本单位及其所属民警的执法档案,实施执法质量考评、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执法档案可以是电子档案或者纸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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