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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中有关法院受理问题的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1-14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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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时,除诉状外,还应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该交通事故认定书。

2?发生在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专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按照有关交通法律法规处理。当事人就非道路上发生的与车辆、行人有关的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紧急使用单位或者个人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指定预付伤者医疗费、处理尸体的决定,当事人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5?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预付抢救伤者费用的当事人,以其无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或者责任轻而对预付费用有异议的,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认定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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