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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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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4 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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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赔偿

不久前,天津市某区人民法院,对张某交通肇事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并具有“肇事后逃逸”的情节,但鉴于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自愿认罪悔罪,且被害人也具有一定过错,因此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06年6月某日,被告人张某驾驶机动车在津围公路因超速行驶,与同样违规驾驶二轮摩托车的王某相撞,致王某当场死亡。后张某逃逸两年,2009年被警方网上追逃归案。

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的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依照法律规定,张某被判缓刑的可能性不大。

律师解读

本案后由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王秀杰律师接受张某家属委托。王律师及时会见被告人,并联系死者家属积极商谈赔偿事宜。但在预审阶段,死者家属要求被告人赔偿十万元。客观地讲,该赔偿数额在同类案件中并不算高,但由于被告人家境极其困难,所以当时达成协议的可能性较小。并且,考虑到在法院审判阶段赔偿效果会更好,被告人及其家属采纳了王律师“到法院才调解”的建议。

之后,该案起诉到法院阶段,在法官的主持调解下,经过几轮艰苦谈判,双方最终达成赔偿协议:张某赔偿死者家属六万元人民币和肇事车辆,死者家属申请法院从轻处罚被告人。该赔偿方案,一方面大大低于被告人及其家属的预期,符合其赔偿能力;另一方面也在现有条件下最大限度地弥补了死者家属的损失。

庭审中,王律师的辩护思路是:被告人真心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以及被害人亦有过错,所以对被告人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缓刑。

最后,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被告人终获从轻处罚,被判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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