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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2月1日起交强险限额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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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4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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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2月1日起交强险限额调整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原为5万)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原为8千)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原为2千)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原为1万)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原为1600)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原为400)

  公告称,上述责任限额从2008年2月1日零时起实行。截至2008年2月1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项下的机动车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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