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车主免费载客发生事故应否赔偿搭车人损失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1-14 17:43
人浏览
车主免费载客发生事故应否赔偿搭车人损失
好意同乘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是否赔偿同乘人损失?
  一、案情
  某日,司机叶某某从江苏运货于张家港,后空车回,同乡强某某请求搭便车,叶某某许之,强某某坐在前排驾驶内,前排驾驶内核定载客人数为3人。途中货车发生交通事故,与岑某某所驾驶之车相撞致强某某受伤。交警队认定,叶某某与岑某某各负一半事故责任,强某某不负事故责任。强某某不负事故责任。强某某起诉吴某、岑某某要求赔偿损失。
  二、焦点
  本案是一典型的好意同乘案件,叶某某出于好意让强某某搭车回张家港的,发生交通事故 ,叶某某是否要赔偿强某某的损失呢?对此,在审理中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告强某某和被告叶某某之间形成客运合同关系,被告叶某某有保障原告强某某运输安全义务,今不能保障之,属违约。故请求权基础是合同法第302条第2款。该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何谓“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显然通常理解之,即为好意同乘者。
  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强某某是无偿搭乘被告叶某某驾驶的车辆,双方之间没有客运合同关系,被告叶某某对原告强某某不应当承担将其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其因交通事故遭受的损失应当由原告强某某自行承担。
  第三种观点认为,被告叶某某与岑某某违反交通法规行为,共同不法侵害了原告强某某的生命健康权,属共同侵权。故请求权基础是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该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三、评析
  好意同乘是指无偿搭乘他人车辆作旅行或无偿借助他人车辆运输自己货物的人,即搭便车。一般不包括强行性乘坐或有偿乘坐的情行。这里的“无偿”、“免费”均属于无报酬的情况。如果同乘者负担燃料费或低价利用车辆等,均不属于好意同乘者。而对于好意同乘者在乘车途中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害,且损害的发生是由于驾驶者的过失造成的,能否作为驾驶者或所有人的免责事由,我国目前没有规定。
本案的原告强某某是在被告叶某某许可后,才免费搭乘被告叶某某的运货车去张家港。那么,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形成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呢?被告叶某某是否赔偿同乘人损失?
  旅客运输合同系承运人与旅客关于承运人将旅客及行李安全运送到目的地,旅客为此支付运费的合同。旅客运输合同自旅客购得客票时成立只是通例。法律允许当事人另行约定。本案除强某某未支付运费和叶某某不是从事专职旅客运输业务外,其他均具备了该合同的构成要件。那么,强某某和叶某某之间的情形应属法律允许当事人另行约定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运输合同中对好意同乘没有明确规定,但该法第302条却明确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依此条“承运人应当对经其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承担责任”的规定,可以推出承运人与经其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形成运输合同。即无偿乘车,只要经承运人许可的,双方也可形成一个运输合同。本案的好意同乘者强某某与叶某某之间应是一种邀约与承诺的关系。在强某某发出了同乘的要约之后,叶某某作出了承诺,因此,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了一个旅客运输合同。既然构成了运输合同,那么叶某某要承担强某某在运输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好意同乘者搭乘他人车辆并不意味着自己甘愿承担风险,机动车驾驶员也不能置好意同乘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在目前我国情况下,好意同乘者不能作为绝对免责事由,因为作为驾驶人或所有人,同意他人搭乘,本身就负有安全将他人送到目的义务。不能以是否有偿作为确认这种义务有无的标准。有偿搭乘只是增加了一重合同义务而已,但我们不排除例外情况下好意同乘者可以作为免责事由。
  好意同乘发生了交通事故,好意同乘者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受到了损害,损害赔偿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要区别不同的情况:第一、如交通事故是由于对方车辆造成的,应由对方车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好意同乘者与机动车驾驶员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如交通事故是由于对方车辆和机动车驾驶员造成的,应根据各自责任大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如交通事故中好意同乘者由过错、重大过失或其损失是由其故意造成的,可按其过错程度,适当减轻乘运人的责任或免除其责任。但承运人赔偿的份额一般不应当低于百分之四十。这符合“优者负担风险”的原则,也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加重机动车驾驶人责任的立法精神相吻合。
  本案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叶某某和岑某某违章驾车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强某某不负该起事故的责任。既然此次交通事故是由叶某某和岑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的,故叶某某和岑某某因根据各自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强某某不负事故责任,不应对损害结果承担民事责任。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与第三种观点是请求权的竞合,同乘者可以根据侵权和合同违约相竞合的情况选择适用一种责任赔偿制度。比较而言,以《合同法》第302条第2款为请求权基础,无论是否有侵行为,被害人均得救济,比侵权行为请求权基础保护更周全,但《合同法》第302条并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故被害人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之。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启动诉讼程序时,应明确请求权基础,即明确诉因,以对案件定性,而适用不同之法律。当事人未明确的,法官应询问之,使诉因明确。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