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小区内撞死人是不是交通事故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1-14 18:36
人浏览

  小区内撞死人是不是交通事故
  检察官认为,案件定性上的争议,与没有正确理解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

在位于小区内的公司门前倒车时,驾驶员王某因疏于观察,不慎将车后一名只有18个月大的幼儿撞死。7月9日下午发生的这起事故,虽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王某究竟是涉嫌交通肇事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却在执法部门和法律界内引起了激烈的争论。

7月9日下午4点钟左右,南京北岛商贸有限公司驾驶员王某驾驶一辆私家牌照面包车,从樱驼花园100号院内的公司仓库装了货,准备从门前小路倒车出去时,突然听到有人大喊“不好”。王某下车一看,一名大约1岁多的小男孩已倒在他的车轮下。随后,失魂落魄的王某和同事一起,将孩子送到医院抢救,但因伤势过重,孩子很快死亡。

交警一大队的事故组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王某的犯罪事实十分清楚,现场证据也证明,王某的确疏于观察,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因为事故发生在樱驼花园小区内、北岛商贸公司仓库门前的一条没有其他社会车辆通行的“死胡同”,事故组民警经再三研究,认为不应当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次日,他们将此案移交玄武公安分局刑警大队。经立案侦查,玄武警方认为,王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当天,王某被刑事拘留。7月16日,他被取保候审。

但交管局业务科一直负责处理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资深交警裴忠华对此却有不同的理解。他认为,过去没有《道路交通安全法》可依的时候,小区内交通不归交警管辖,车辆发生事故也不能以道路交通事故论处,多依据刑法认定驾驶员是否过失致人死亡。但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因此,小区内发生的事故,也该比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具体到这起事故,他认为,王某应该认定为涉嫌交通肇事罪。

南京刘洪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殷照翔也倾向于以涉嫌交通肇事罪起诉驾驶员王某。他认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人只要从事对机动车驾驶的,均可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在此案中,行为人驾驶车辆,主观上是出于过失,又实施了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造成了致人死亡的重大事故,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所有构成要件。

在采访中,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检察官说,在司法实践中,过失致人死亡罪比较常见,《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也就是说,过失致人死亡除本条的一般性规定外,对于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中的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况,按照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应当一律适用特别规定。亦即在此案中,以交通肇事罪论处更为适宜。他认为,出现目前的争议,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后,还没能得到很好的理解有关。

目前,此案已被警方移送玄武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