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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机关没有仔细审查图纸和技术说明就发放了施工许可证,是否要对相关的侵权行为负责?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1-17 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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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筑法》第七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第八条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根据这一规定,有关政府部门应当对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等进行审查,审查以后发放施工许可证。问题是,政府机关没有仔细审查图纸和技术说明就发放了施工许可证,是否要对相关的侵权行为负责?

原则上讲,政府审查图纸与技术说明以批准和发放施工许可证是属于公共权力的范畴,公众是政府行使这一职责的受益人。政府没有履行其职责,认真审查有关图纸与技术说明是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的。有关受害人可以向政府索赔,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但应当指出的是:建筑工程的图纸和技术说明可能是数量相当可观的一批技术资料,这些技术资料可能是有关设计人员花费了几个月甚至更长时间才完成的,要求有关部门在比较短的时间(十五日)内就发现其存在的所有缺陷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公平的。设计人不能因为政府部门进行过审批行为就将自己应当承担的设计责任转移给政府。为了确定政府是否有侵权责任,应当有一个比较客观的衡量标准,比较普遍采用的方法就是将政府的工程师视为当地平均工程师的水平。如果政府的审查行为没有达到这一标准,就应确定其侵权行为成立,政府应当对有关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否则,政府就没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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