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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电线伤人 物主不可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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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7 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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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江西省高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江西专用设备厂赔偿原告李宏伟受电击伤所花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23620.48元的60%,原告自负40%。

 2004年10月27日下午,上高县某小学三年级学生李宏伟由学校组织看完电影后,与3名同学一起来到江西专用设备厂的旧食堂内玩耍。在玩耍过程中,李宏伟从窗户上拉下一个闲置的电线插座,当即被带电的插座击倒。其他同学见状呼叫,李宏伟被赶到后的大人送往上高县人民医院抢救,后脱险。李宏伟在医院住院治疗9天,共花去医疗费1480.62元,出院时诊断左拇指、食指和中指大片创伤,“双手电烧伤Ⅲ°”。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江西专用设备厂未对已废弃的食堂设施进行有效的检查,导致带电的电线插座闲置室内,对这次人身伤害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严有根 闻 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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