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地上工作物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1-17 18:59
人浏览

地上工作物指的是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地上工作物各组成部分的含义分别为:(

1)建筑物。建筑物是指具有一定的结构、形状和功能,通过人工建造而附着于土地的一切永久性或临时性的设施,包括房屋、桥梁、堤坝、码头、隧道、电线杆、路灯、纪念碑、雕塑等。(

2)其他设施。其他设施是指习惯上不认为是建筑物,但具有建筑物某种性质的设施,比如脚手架、广告牌、标语牌、路标、缆车、索道、电线等等。(

3)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搁置物、悬挂物为动产。悬挂物是以悬挂的方式附着于建筑物之上的物件;搁置物是指摆放于建筑物某一部位的物件。要准确把握地上工作物的含义,需注意以下三点:(

1)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附着于土地为其特征,从其设置来说,通常不能移动或很少移动。但作为地上工作物的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并不总是附着于地面,地下室及其他有关设施、隧道、人工开凿的洞穴等也应认定为地上工作物。(

2)堆放于地面的林木等堆集物品,应当认定为其他设施,不属于地上工作物的范围。(

3)非建筑物的其他设施能悬挂或搁置物品的,这类悬挂物、搁置物应当认定为地上工作物。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