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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离婚后恶言骚扰前妻 被判赔1万元精神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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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9 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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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中,有怎样的离婚程序?离婚赔偿标准又是怎样的?法院判决离婚赔偿时需要坚持哪些原则?本文为您做了一一介绍:




【来源:广州日报】

  “家庭暴力”不仅仅是指拳打脚踢,恶言骚扰也可以是“家庭暴力”的一种,损害方也要承担相应精神损失赔偿。

  怀疑妻子有婚外情产生矛盾 为了离婚对其恶言相向 妻子将丈夫告上法庭

  本报中山讯 (记者王锋通讯员李志金) 昨天,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记者通报了一宗特殊案例,丈夫梁某经常写信,恶言骚扰妻子霍某,法院判决梁某赔偿女方精神损失费1万元。

  常疑妻子红杏出墙

  十多年前,家住中山市的男子梁某与女子霍某在一次偶然中相识,不久两人便确立恋爱关系,认识才几个月,双方便草草地进行登记结婚,婚后两年生育一男孩。

  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夫妻间“战事”连连,最让丈夫梁某耿耿于怀的是,听人说妻子婚前就与他人同居生活,但这些,妻子一直隐瞒着自己。

  梁某开始怀疑妻子的生活作风,在他看来,妻子婚后仍然经常以加班为由,与其他外地男人来往,但霍某坚决否认有此事。

  为离婚开始恶言骚扰

  2002年,丈夫梁某以妻子霍某搞婚外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但遭到家人反对,梁某只好撤诉,从此梁某竟然离家出走。

  近几年来,梁某长期外出,很少回家。妻子霍某在家务工,料理家务,抚育小孩,十分辛苦。其间,丈夫的来信是不少,但没有一句好言语,反而经常是恶言骚扰。霍某对婚姻失去了信心。

  妻索要10万元精神赔偿

  2005年12月8日,梁某再次向中山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儿子的抚养权由法院依法处理。妻子霍某非常生气,表示同意离婚。但她认为梁某多年来长期外出,没有尽责照顾家庭和儿子。

  最令霍某气愤的是,梁某经常利用信件对她及娘家人进行恶言中伤、骚扰,其行为对她及亲属的精神及人格利益造成了损害,为此,霍某提出,要求梁某赔偿精神损害费10万元。

  同时,妻子霍某要求丈夫梁某应当承担抚育孩子的责任,尽父亲的义务。

  丈夫坚决不同意赔偿

  对于精神损害费10万元,梁某坚决不同意赔偿,他认为向霍某及其家人写信发泄一下牢骚没有不妥,这一切都是因为妻子霍某及其亲属没有讲清楚霍某婚前非法同居之事。

  婚后,霍某没有反省自己,反而与他人发生婚外情,其亲属又不规劝,使自己的感情受到伤害,写信是为了发泄一下,同时还希望女方及其家属同意他们离婚。

  丈夫梁某口口声声说女方婚前有非法同居,婚后有婚外情,对婚姻关系破裂负有过错责任,但在法庭上他一直拿不出证据,法院不予认定。

  法院

  恶言骚扰构成家庭暴力

  判赔1万元精神赔偿

  本案经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许离婚。对于妻子霍某提出的损害赔偿10万元请求,法院认为因梁某长期外出,不照顾家庭,无尽自己的责任,致使双方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破裂,梁某对此负有过错责任。

  梁某还利用信件对霍某及霍某家人进行恶言中伤、骚扰,其行为对霍某及其亲属的精神及人格利益造成了损害,为此,法院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认为梁某的行为已构成“家庭暴力”,梁某应赔偿霍某精神损害费用1万元。

  一审宣判后,梁某对判赔1万元精神损害费不服,上诉至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令梁某支付霍某损害赔偿款1万元合法,予以支持。

  今年7月25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梁某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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