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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重婚生子诉请离婚 妻子可否要求精神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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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9 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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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住佛山的李铭和林洁(皆为化名)于1994年结婚。李铭长期在外打工,两人因此缺乏沟通,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李铭于2002年6月首次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但此时林洁有孕在身,只好撤回起诉。2005年1月,李铭再次到法院提出离婚诉求,但法院仍不予支持。

  李铭早已在外面和别的女子同居,2005年8月30日,李铭被法院以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今年4月,李铭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儿子由林洁抚养并对双方共有房产进行分割。林洁同意离婚但要求李铭另外赔偿精神损失费8万元。

  禅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至于精神损失费,由于李铭曾因犯重婚罪被判刑,给林洁心理上和感情上造成了伤害,并直接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法院支持林洁的诉求,酌定赔偿金额为10000元。

  律师点评: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一方有四种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如果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的,在财产分割方面还可以优先照顾无过错方。

  本案中,李铭属于婚姻法上的过错一方。婚姻损害赔偿的前提是以离婚为基础,有些无过错的当事人,虽然希望法律惩罚有过错一方,但考虑家庭稳定因素又不愿离婚,这样一般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同时,在司法实践中,赔偿的数额一般依据过错的程度和过错方的承受能力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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