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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起诉 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可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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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9 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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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丈夫起诉离婚,妻子却在离婚后再起诉前夫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今天,通州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案件。

  原告李某与被告何某原是夫妻,后丈夫何某起诉至通州区人民法院院要求离婚。2003年3月10日,通州区人民法院法院判决解除二人的婚姻关系,李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但是被二审法院依法驳回。

  离婚之后,李某越想越觉得冤,丈夫长期对自己实施殴打和虐待,而且还在外面与有夫之女私通,拈花惹草,给自己在身体和精神上造成了巨大的伤害,最后竟然一离了之。于是,她决定用法律手段为自己逃回公道,8月7日,她向通州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请求求法院判令前夫何某支付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费一万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专家解读: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配偶的一方具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事由而导致离婚的,有过错方在离婚时对无过错方所遭受的损失给予赔偿的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7条对协议离婚后又提起损害赔偿诉请作出了规定,包括:一、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仍有权利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当事人应当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一年内提出损害赔偿,逾期则不予支持。一年的规定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关于中止、中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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