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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9-19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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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感情破裂想要离婚的原因有很多种,有些就是感情不和要离婚,而有些可能是是一方出轨犯错导致的离婚。这时候无过错的一方可能会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同时也享有向对方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那么如何理解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如何理解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婚姻法赋予无过错方离婚时所享有的权利,其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均为法律所特定。这句子的意思就是在婚姻关系中没有过错的一方,在起诉离婚时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

  也就是说,如果无过错一方能够证明过错一方存在过错,以离婚诉讼为起诉的条件的,可以获得相应赔偿。

  二、需要具备什么条件才能获得离婚损害赔偿

  (1)重婚。这里的重婚指的是两种情况,一种是指有配偶者再与他人再行结婚的行为,即登记领证结婚的这种情形,只要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无论双方同居与否或者是否举行登记婚礼,都属于重婚。一种是指事实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或关系)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事实上已构成重婚。

  也就是说,不管有过错一方是和别人领证还是事实上和别人以夫妻名义同居,都属于这里的重婚哦~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里的程度比(1)的程度较轻一些,在(1)中要求有过错的一方领证,这第二点的要求可能就是只是同居,双方没有实际上的名义。这里的同居是指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3)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就是有过错的一方持续性、经常性的对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或者对家庭成员,夫或妻这样生活无法独立的弱势群体,或者是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孩子一方不管不顾的情况,属于遗弃家庭成员。

  (4)实施家庭暴力。指有过错的一方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方面造成伤害。这里的家庭暴力不仅仅指妻子,还可以指家庭成员,即孩子。

  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时间限制

  1、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有两个时间限制,一是在离婚时提出,二是在离婚后的一年之内。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1)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如何理解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相关法律知识,如果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不予支持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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