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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要离婚 妻子不松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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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0 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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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有感情,是否离婚呢?

  人心跑了,儿子无人管了,情爱没了

  丈夫要离婚妻子不松口

  丈夫遗弃妻儿

  1975年出生的柳阳光(化名)与1978年出生的肖月霞(化名)都是九江人,2000年,柳阳光与肖月霞在广东打工时相识、相爱,第二年,两人登记结婚。2003年3月,两人生下儿子柳林(化名)。

  2005年3月,柳阳光与肖月霞因家庭琐事发生了争吵,随后,柳阳光带上家中仅有的8万元存款离家出走。后来,肖月霞从单位下岗,继而生病住院。期间,柳阳光一直拒绝给儿子支付生活费。自2009年12月以来,柳阳光先后两次起诉要求与肖月霞离婚。2010年6月7日,柳阳光因犯遗弃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并赔偿儿子柳林的经济损失2万元。柳阳光服刑期间,再次诉至法院,坚决要求与肖月霞离婚。

  肖月霞辩称,柳阳光这样做是为了逃避抚养子女的责任,所以在他没有将儿子抚养费解决以前,不会与他离婚。

  原告有过错能离吗?

  既然是原告有过错在先,对他的离婚诉求,法院会支持吗?

  在法院内部,对此案也一度有两种不同的看法。第一种观点认为,法院应该判决不准离婚。理由是:原告柳阳光长期拒绝履行法定的抚养义务,触犯了法律,在社会上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柳阳光在行使法律赋予的离婚权利时,有故意不履行法律规定的抚养义务的行为,如果支持柳阳光的诉讼请求,必将对肖月霞及其儿子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另一种观点认为,法院应该判决准予离婚。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列举的五种具体情形: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柳阳光与肖月霞“感情确已破裂”,符合 “应准予离婚”的情形。

  律师评析:感情破裂该离婚

  律师认为,原告柳阳光遗弃家庭成员,而且与妻子肖月霞分居超过两年,完全可以认定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法院凭这两点就应该支持他们离婚。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因此,柳阳光与肖月霞的情况,是应准予离婚的。

  离婚案件涉及到离婚制度的法律评价和社会评价问题。从法律层面上看,婚姻是以爱情为基础,夫妻主动承担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夫妻关系维持的外在表现。如果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已经弃婚姻伦理于不顾,不愿意继续履行法定的权利义务,就意味着当事人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诉至法院应判决离婚,解除双方的痛苦;从社会层面上看,婚姻作为一种伦理关系,承载着强烈的道德是非观念,一方违反婚姻道德,人们对过错方充满指责,是情有可原的,但道德指责并不能使其回心转意,判决不准离婚也不可能改变其思想,维持婚姻的美好。所以,因为原告柳阳光的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虽然符合大多数人的良好愿望,达到一定的惩罚目的,但是这样的判决却是以牺牲法律的公正为代价的。(记者 朱淳兵)[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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