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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组织旅游致员工死亡算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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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7 0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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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领导是私人身份组织旅游的行为并非执行公务,则不算工伤,死亡员工所在单位因此不必承担责任。死亡员工的家属可以要求致其死亡的行为人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死者生前抚养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假如该名员工是在乘坐交通工具的过程中发生意外,家属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驾驶者的刑事责任,在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可以要求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相关法律依据可参照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第九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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