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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山法院调解审结一起财产损害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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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0 0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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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屏山县法院在“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中,充分运用“大调解”工作机制化解社会矛盾。近日,该院大乘人民法庭审结一起因迷信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原告凌某房屋后侧面的泥土、石头由其自行清理,损坏的路和玻璃窗自行修复;被告吴某一次性赔偿原告凌某损失4000元。

  被告吴某的祖坟坐落在原告凌某的房屋侧面。2008年12月30日,原告凌某在修建通往自家房屋的道路时,将被告吴某祖坟前的一块长约3米、宽约2米、高约1.8米的大石头移动。被告认为原告移动的是其祖坟前的“风水石”,便召集家族相关人员损坏了原告凌某的玻璃窗户,并调来挖掘机将原告凌某修好的道路损坏,并将泥土、石头堆放在原告房屋后面和侧面。

  纠纷发生后,经所在村委会、派出所、政府联合组织双方调解未果,原告凌某诉至法院。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不辞辛苦,前往现场勘察,并多次组织双方调解,经过做大量的说服工作,被告终于认识到自己因迷信“风水石”而损坏原告财产的错误行为,并表示愿意赔偿原告4000元,双方遂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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