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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变更子女监护权等案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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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6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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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湾宜兰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抗字第5号

  再 抗告人 乙○○

  相 对 人 甲○○

  上列当事人间变更子女监护权等事件,抗告人对於本院95年度家

  抗字本院所为之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驳回。

  再抗告程序费用新台币壹仟元由抗告人负担。

  理 由

  一、按对於抗告法院之裁定再为抗告,仅得以其适用法规显有错

  误为理由,并经原法院之许可者为限。前项许可,以原裁定

  所涉及之法律见解具有原则上之重要性者为限。民事诉讼法

  第486条第3项、第4项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抗告人主张再抗告之意旨,仅指称其一人之薪资不足

  扶养一家六口、两造之子郭家豪确由再抗告人扶养中、相对

  人对於郭家豪完全没有尽到义务云云,核其指述者均为事实

  问题,非为原裁定有何适用法规显有错误情形,其提起再抗

  告,於法不合,无法准许,应予驳回。

  三、至於相对人倘对两造之子郭家豪确有未尽保护教养之义务者

  ,抗告人可再依民法第1055条第3项及非讼事件法第127条之

  规定,请求法院将郭家豪之监护人改定为抗告人,并命相对

  人给付扶养费,附此叙明。

  四、依民事诉讼法第95条、第78条,裁定如主文。

  台湾宜兰地方法院民事庭

  审判长法 官 杨丽秋

  法 官 邱景芬

  法 官 张轩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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