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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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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0 0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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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具有如下特征:

  (一)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公民的人身权利,是指我国法律所保护的与公民的与人身不可分离的

权利,它包括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性的不可侵犯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名誉权,以及与人身直接相关的住宅不受侵犯权等。公民

的民主权利,是指公民所享有的管理国家和参加正常的社会活动的权利,主要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控告权、申诉权、批评权、检

举权等。

  (二)本类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各种非法侵犯人身权利、其他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以及民主权利的行为。在方式上,“侵犯

”包括剥夺、限制、损害、破坏、阻碍等行为;在表现形式上,多数犯罪只能是作为,如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绑架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侮辱罪,破坏选举罪等。少数几种犯罪,既可表现为作为,也可表现为不作为,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

法拘禁罪等。

  (三)本类犯罪的主体多数只能是自然人,少数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在以自然人为主体的犯罪中,多数为一般主体

,少数为特殊主体。

  (四)本类犯罪在主观方面,除了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由过失构成外,其他罪均由故意构成。其中包括直接故意和

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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