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权益部门:寄宿生遭车祸校方负有责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1-19 18:30
人浏览

青海新闻网讯 12月22日,本报刊发了《一名寄宿生丧生车轮下》的报道后引起共青团青海省委权益部、法律界人士及相关部门的关注,并针对寄宿生在校期间遭车祸,责任应由谁来承担的问题提出了一些看法。

  权益部门有关人士认为,学校应当给学生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学习环境,包括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等。目前全国正在整治校园内部和校园周边环境安全问题,有关部门对此却熟视无睹。教育部对寄宿类学校也有明确规定,尤其在安全方面要求特别严格。此外,2002年6月25日教育部发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学校应对在校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第七条第二款还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律师刘先生认为,根据2004年第3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受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寄宿生在校学习期间,已向学校交纳了相应的委托管理费,也就是学生家长已将学生的监护职责委托给了学校,学校对学生的安全问题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公路横穿校区,影响了学校师生的人身安全,学校应向有关部门反映,在没解决问题之前,学校有责任采取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记者 成秀)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