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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因不适学校管理患病 精神病复发状告母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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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9 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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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韶关一学生因不适学校管理患病辍学,旧病复发后要求赔偿

  本报讯 (记者陶德富 通讯员汪慈安)一学生在上学期间因不适应学校管理后患上精神病中途辍学,后来该生外出打工一年多又旧病复发,其家属于是将学校及老师告上法庭。

  近日,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宗离奇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审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患病辍学 签约免责

  原告刘某于1999年9月在新丰县某中学读初一,2002年3月,因其对学校和教师的教学管理不适应,患上急性应激性精神障碍疾病而辍学。同年5月至6月期间,刘某家长刘新民与学校先后签下两份协议,由学校及老师捐资6200元资助刘某治疗疾病,双方约定今后学校及老师方面不再承担任何经济或法律责任。

  2003年10月,原告刘某外出打工后精神病复发,先后共花去治疗费12000余元,同年12月,刘某认为自己患病都是因学校引起,向新丰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新丰某中学及相关老师赔偿住院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共计15万余元。

  法庭:二次患病 学校无责

  去年3月15日,新丰县法院委托有关部门对原告刘某患精神病进行鉴定,后鉴定结论为:刘某患精神分裂症(目前处于缓解期);人身损害事件在首次精神病发作中属间接诱发因素,与第二次精神病发作无因果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刘某由于不能适应学校管理及老师的教学方式,以致出现急性应激性精神障碍病发,事发后原告家长刘新民已分别与学校及老师签订协议约定,放弃追究学校及老师的权利,该《协议》是属双方自愿,应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离开学校外出打工期间精神病复发,经司法鉴定,刘某首次精神病发作与第二次精神病发作无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刘某要求学校及相关教师赔偿其医疗费等损失,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遂作出驳回原告刘某诉讼请求的判决。刘某后不服上诉到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后经审理查明认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遂作出驳回原告诉讼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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