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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权后怎么进行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9-17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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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两各或两个以上人对他人实施了共同侵权的行为,那么此时他们就是共同侵权人,共同侵权要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按份承担责任。接下里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共同侵权后怎么进行赔偿的详细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共同侵权后怎么进行赔偿

  1、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2、依《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成立共同侵权。这一规定对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采取了客观说,不以当事人有意思联络为必要,只要数人实施的加害行为相互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其行为具有关联共同性,即构成共同侵权,应依《民法通则》承担连带责任。

  3、侵权人承担按份责任

  4、数个侵权人之间并没有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只要各该行为直接结合而表现为行为竞合,仍将构成共同侵权。该《解释》还明确地将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侵害行为间接结合导致同一损害结果的情形排除在共同侵权范围之外,第一次明确规定“多因一果”侵权行为要件并确立了按份的责任承担原则。

  二、案情介绍

  2010年2月26日,原告与寺河乡磨湾村东洼组签订荒沟承包合同,其中约定了原告可根据需要对荒沟进行平整、改良等条款。6月6日,原告租赁的挖掘机、铲车各一台开始对上述荒沟进行平整时,被告夫妻二人以该沟属于寺河村为由,纠集五、六人阻挡机械施工。导致机械闲置6天。6月11日,寺河乡村镇建设发展中心依据寺河村与磨湾村签订的权属界线协议书,召集两村的村干部,经过双方现场指定界点,并经卫星定位,确定原告承包的石门荒沟属磨湾村所有,与寺河村无关。6月12日,原告重新开始施工。6月14日,被告段春娥又以其它各种理由,连续阻挡机械施工直至6月18日。而原告施工的机械系租赁他人,因被告的无理阻挡行为已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并且被告随时都有可能再次阻挡。故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荒沟平整改良工程施工的阻挡,并赔偿因被告的阻挡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22000元。

  法律分析:原告承包属于寺河乡磨湾村东洼组的石门荒沟,在对该荒沟进行工程施工时,二被告阻挡原告正常施工,二被告的行为属侵权行为,同时给原告造成了相应经济损失。原告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因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220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辩解本案涉及的石门荒沟属寺河村所有及二被告阻挡行为是受寺河村委指派,未提供有力证据支持,均与事实不符,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史建庄、段春娥不得对原告石门荒沟施工设置障碍或阻挡。2、被告史建庄、段春娥共同赔偿原告梁锁卫经济损失22000元(按二被告阻挡原告机械施工11天,铲车租赁费用每天500元、挖掘机租赁费用每天1500元,共计22000元)。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告史建庄、段春娥负担。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共同侵权后怎么进行赔偿的相关内容。共同侵权行为中若不能有效的区分责任大小则所有共同人一起承担,若可以区分,则按份承担责任。如果你还有其他的问题。欢迎来法律快车咨询更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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