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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不作为延误患者病情应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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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1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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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医院首诊失误,导致患者错失治疗时机,最终死亡。1月16日,乌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医疗损害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医院对患者的死亡承担一定责任,应赔偿患者家属精神损害抚慰金共2000元。

  2005年11月底,因女儿小婷长时间头痛头晕并伴有高血压的迹象,陈某夫妇将其带到新疆某医院就诊,当班医生对小婷进行了血和尿的常规检查。当时检测结果并不正常,但当班医生却称小婷的病可能是感冒所致。4天后,小婷身体再次不适,被送进了该医院的肾病科,后被诊断为慢性肾功能不全(肾衰竭期)。半年后,小婷病情加剧,被确诊为尿毒症。2006年12月31日,小婷经抢救无效死亡。

  陈某夫妇认为首诊医生误将肾炎当感冒治疗,使女儿贻误了最佳治疗时机,对此医院应承担责任。陈某夫妇遂将医院诉上法庭,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31万余元。

  审理此案的法官彭惠认为:本案是医生不作为导致的医疗纠纷,而非作为引发的损害后果。医院的过错是对患者病情判断失误,但患者死亡的根本原因还是自身疾病发展所致。虽然医院在首诊中的确有不足,但严格来说这并非是小婷患病并病情加重的因素。因此,法院判定治疗费用应由患者自行承担。从另一方面来看,医院在小婷首诊时发现检测结果不正常,有告知患者进一步确诊的义务。但医生没有做好这一点。法院遂判令医院赔偿小婷父母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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