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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精神病人枪杀医生 医院赔偿死者亲属5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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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1 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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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芝罘区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精神病人枪杀医生案件,医院在已经支付36万余元医药费的基础上,又另行支付死者亲属16万元。

  孙某是我市一医院返聘的中西药结合部的主任医师。2001年6月29日上午10时,她在医院心电图室准备给病人检查时,病人突然拿出随身携带的钢珠枪向她射击,孙某被击中颈部,昏倒在地,病人夺门而逃。孙某经抢救无效,于同年10月15日去世,其间,医院支付了其医药费36万余元。后来,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于2002年5月19日将凶手孙某某缉拿归案。经司法鉴定,孙某某患有精神分裂,无责任力,遂于2002年7月18日将其释放。受害人孙某的家属在与医院协商赔偿未果的情况下,遂以“死者与医院之间存在雇佣劳动关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25万余元。

  法官经过耐心疏导,辨法析理,有效消除了双方当事人的隔阂,极大降低了诉讼的对抗性,最终促成了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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