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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之营养费的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1-08 0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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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养费是指人体在遭受损伤以后,发生新陈代谢改变,通过日常饮食不能满足受损肌体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素的需求,必须从其他食品中获得营养所额外支出的费用。

  营养费的确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是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二是参考医疗机构的意见。

  1、所谓“伤残情况”

  按照文义解释,应当既包括一般伤害,也包括残疾的情况。一般来说,应视受害人的受伤害的状况和残疾的具体情况,从其治疗和康复的实际需要来确定。

  2、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

  在一些人身损害的场合,对于是否需要营养品进行辅助治疗,不是普通人所能决定的,必须借助于专业人员的意见确定。

  营养费的给付标准

  关于营养费的具体给付标准,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只是有一个原则性的标准,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因此,在实践中,对营养费的给付标准,是由法院参照受害人实际需要,补充营养的情况,自由酌定的。

  1、要审查补充营养是否与加害人的加害行为有因果关系。要正确区分受害人原来就需要补充的营养和受到伤害后需要补充的营养。在确定营养费给付标准时,严格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和参考医疗机构的意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审慎予以决定。

  2、根据我国目前的国情,大部分地区经济还不发达,生活水平还不高,加上营养费的标准不如其他的赔偿项目标准具体,相对比较抽象的特点,营养费的给付一般不宜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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