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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卸工跌落车下受伤 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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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8 0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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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装卸工跌落车下受伤 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范某某在物流公司货场装卸货物时,车子突然启动,导致范某某从车上跌落摔伤。近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此案,认定范某某属道路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判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范某某8632.02元。

  2010年11月2日15时许,三明市钢联公司所有的闽G06XXX号货车停于三元区XX天天物流公司货场内,装卸工范某某在该车后厢上装轮胎。驾驶员郭某某突然启动车辆往前行驶,范某某没有防备,从车上跌落摔伤,被送往三明市中西医结合医院门诊治疗,共住院治疗8天。

  2010年11月7日,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郭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范某某不承担本起事故的责任。闽G06318号货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自2010年10月11日起至2011年10月10日止。后范某某就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范某某是否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法院认为,范某某为临时上车装货的装卸工,不是乘坐车辆的人员,也不是驾驶人员,因而不属于车上人员。范某某不是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也不是车上人员,其在车辆使用过程中从车上摔下受伤,应认定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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