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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死人后积极赔偿 肇事司机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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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8 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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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李某被逮捕后,其家属积极与被害人家属联系,商谈赔偿事宜,尽力减轻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和痛苦,经四处筹钱,共赔偿被害人家属38万元,被害人家属对李某表示谅解。大兴检察院检察官为其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将其释放

  李某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被羁押,但元旦时,大兴检察院检察官为其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将其释放。这是今年1月1日新刑诉法实施后,本市首次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的案件。

  2012年12月26日,大兴公安分局把李某交通肇事案移送大兴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查明,李某于同年10月22日9时许,驾驶无牌照平地机行驶至大兴区青云店镇太平庄村村西街道一丁字路口,向后倒车准备左拐时,撞上了骑电动自行车的谈某,谈某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李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置。经交管部门认定:李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李某于案发当日被警方刑事拘留,11月16日被批准逮捕。

  李某被逮捕后,其家属积极与被害人家属联系,商谈赔偿事宜,尽力减轻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和痛苦,经四处筹钱,共赔偿被害人家属38万元,被害人家属对李某表示谅解。

  检察官介绍,根据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据了解,羁押必要性的审查程序既可由检察机关主动审查,也可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申请被动审查。

  检察官说,本案符合了变更强制措施的三个条件:首先,本案属于过失犯罪,当事人双方已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并实际支付,谈某家属得到积极赔偿,李某也得到谅解,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得到了修复;其次,案发后,李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置,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同时,李某能够提供合格的保证人,符合取保候审的要求。检察院认为李某不具有继续羁押的必要性,可以采取非羁押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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