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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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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8 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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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丧失劳动能力的被抚养人予以正确认定。应限于因受年龄或身体、精神的限制而无法从事必要的生产经营活动,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是指十六岁以下或由医院证明的长期病号、残者等无经济来源的人,即自己不能养活自己的人,且必须是死者生前的抚养人。对虽然无劳动能力,但有其经济来源的人,也不应赔偿死者生前被抚养人生活费。
  二、在受害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前不需要其实际抚养,而在受害人受害后丧失了生活来源或在受害人受害后出生的子女,也应支付必要的生活费。
  三、对超过16周岁继续在全日制学校上学的学生,凭学校证明可抚养到毕业。
  四、受害人是唯一抚养人的,侵害人应当承担被抚养人的全部生活费 。被抚养人除了被受害者抚养外,还有其他抚养的关系应承担赔偿受害人本人所承担的份额。
  五、在事故发生后至赔偿前被抚养人死亡的,不予赔偿被抚养人的生活费,但应给予适当的补偿。
  六、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的事故残疾者是指伤残等级为1-5级残疾者,6-10级的残疾者不能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
  七、确定被抚养人时,其当事人应提供抚养关系证明,必要时,应要求公证。
  八、关于必要生活费的期限:《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对不满16周岁的人抚养到16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计算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抚养费少计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被抚养人70周岁以上的抚养费至少五年。对其他被抚养人抚养五年。
  九、被抚养人除了被害者抚养外,还有其他抚养人的,只应承担赔偿受害人本人应承担的相应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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