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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胎爆炸炸掉司机右臂 车主赔偿24万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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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7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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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胎爆炸炸掉司机右臂 车主赔偿24万余

  作者: 崔亮 发布时间: 2008-11-25 14:40:34

  运货过程中车胎突然爆炸导致右臂被截肢,货车司机将雇主和车辆挂靠单位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承担雇员受伤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近日,北京昌平区人民法院对这起赔偿纠纷案进行了宣判。

  2008年5月26日,许金忠驾驶乌海市立达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大货车拉煤行驶到昌平区德胜口时下车检查轮胎。在检查过程中,轮胎突然爆炸,造成许金忠右上肢断,娆骨双骨骨折。后许金忠被送到医院治疗。五天后,由于感染又将右臂锯掉,经查为五级伤残。经查,许金忠受雇于内蒙人邓某,驾驶的货车是挂靠于乌海市立达运输有限公司。

  原告许金忠称,在治疗期间,家里只借到一万五千元,家属多次找雇主和公司要求给付继续治疗的医疗费,但公司置之不理。许金忠要求公司赔偿医疗费17 052.21元、误工费18 000元、伙食费3400元、护理费4500元、伤残赔偿金307 846元、鉴定费1500元、精神损失费20万元、施救费8700元、停车费1260元。

  雇主邓某辩称,雇佣许金忠开车是事实,但轮胎爆炸造成许受伤,其本人应负主要责任,作为司机应遇见车辆下坡连续刹车会造成轮胎过热,其进行检查轮胎时没有尽到注意的义务,所以应负次要责任。挂靠单位乌海市立达运输有限公司没有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许金忠作为被告邓某的雇员在检查轮胎过程中受伤,其损害后果应由邓某承担。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不适用过错原则,故被告邓某就过错责任的辩解无法律依据。被告运输公司作为挂靠单位,应在其受益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邓某、被告乌海市立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许金忠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施救费、停车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失费和鉴定费共计二十四万六千四百三十八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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