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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盖房摔伤致三级伤残 雇主被判担责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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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7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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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帮人建新房,身体失衡从楼上摔下造成三级伤残,7月31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判处雇主莫X华、房主兰X杰分别赔偿原告蒙X医疗费等各项费用68294元、19512元。

  2005年11月9日被告兰X杰经人介绍认识被告莫X华。莫X华称其有一支专门的建筑工程队伍和有相应的捣板专用机械设备,平常都为乡邻街坊捣板。为此,兰X杰与莫X华当日就机械运费等方面达成房屋楼层捣板的口头协议。同年12月4日上午,原告蒙X等六人开工帮其捣板,在工地上莫X华安排蒙X负责勾抬吊上楼的浆桶,由于吊浆机设计不符合安全规范,又无安全设施,在工程即将完工时,蒙X因浆桶底部链条松脱导致其手拿铁钩勾该链条时身体失去平衡跌下楼底而受伤。出事后,蒙X被送到环江县医院抢救医疗,由于家庭经济困难,于2005年12月30日被迫出院,支付医疗费16017.65元。出院后蒙X仍然无法行走,长期卧床,大小便失禁,经鉴定为三级伤残。因赔偿问题协商未妥,原告蒙爱林于2007年7月31日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莫X华与兰X杰系承揽关系,蒙X与莫X华属于劳动雇佣关系,而不是平行的劳动伙伴关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与被告莫X华劳动操作当中造成身体的损失,被告莫X华应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70%)。被告兰X杰是受益人,在他人的推荐下,盲目选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被告莫X华承揽其楼房捣板工程,具有选用过失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被告兰X杰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20%)。原告蒙X在劳动中不注意自身安全,对自己受损伤的后果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10%)。据此判决:雇主莫X华、承揽人兰X杰分别赔偿原告蒙X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68294元、19512元。

  宣判后,雇主莫X华不服,提出蒙X的劳动报酬是房主兰X杰支付,蒙X在劳动中所受的伤应由房主兰X杰承担主要责任,遂向河池中院提出上诉。法院审理后认为,莫X华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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