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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员摔勺"修理"调皮娃娃 餐厅赔偿整容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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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7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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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岁男童佳佳(化名)在南礼士路某快餐厅就餐时,被服务员摔碎的瓷勺碎片划伤面部,佳佳父母将某快餐厅诉至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北京某快餐食品有限公司赔偿小佳佳医疗费四百七十二元三角、精神抚慰金五百元,并支付小佳佳今后治疗费一万五千元。

2005年11月21日下午两点左右,九岁的小佳佳和妈妈一起在南礼士路的某餐厅就餐时,该餐厅服务员因气愤小佳佳对另一女服务员说“你真坏,你真笨,你真傻”,故将一枚勺子抛落在地下,溅起的瓷勺子碎片划伤了小佳佳的左面部。

妈妈马上将小佳佳送到儿童医院,经医生诊断为左面部外伤,并当场进行了缝合手术。12月20日,妈妈又带小佳佳来到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科研究所整形外科医院就诊,要求将小佳佳面部遗留的疤痕去掉。整形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表明,小佳佳左面部的疤痕呈红色,长约1.5cm。在法院调查时,医院表示,小佳佳近期在该医院施行面部整容手术的矫正及磨削费用为15000元整。

2006年11月,小佳佳的法定代理人以佳佳被某服务员摔碎的瓷器碎片划伤面部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某快餐公司赔偿医疗费472.3元、后期治疗整容费15000元及精神抚慰金2000元。

某则称,员工摔瓷勺的原因是由于小佳佳在餐厅内玩耍并数次辱骂多名服务员,出于气愤想吓唬一下小佳佳,没有想到溅起的瓷片划伤了佳佳的面部。

一中院认为,小佳佳在损害事实发生时,系年仅9岁的儿童,虽然其言语不当,但某快餐公司工作人员作为成年人应以宽容的态度善以待之,不能对其进行伤害,现小佳佳面部外伤系某快餐公司工作人员的过错所致,故某快餐公司应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另外,法院认为,《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小佳佳的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交的医疗诊断证明书所记载的矫正及磨削术费用15000元,是经法院核实确系今后必然发生的费用,因此,某快餐公司应支付小佳佳今后治疗费15000元。

此外,由于小佳佳的损伤为面部划伤,且留有明显的疤痕,给其造成身体及精神痛苦,因此法院还综合事故起因酌情判令某赔偿小佳佳精神抚慰金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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