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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门不贴警示标志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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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7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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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0月5日晚,梁先生到XX路XXX餐厅(下称XX餐厅)参加侄子的生日晚会,将一块安全玻璃误以为是一扇敞开的玻璃门,一头撞了上去(详见时报2004年10月8日A3版《以为大门敞开 一头撞上玻璃———肯德基餐厅在清洗玻璃门后未及时贴上警示标志,一顾客误撞额头受伤》一文)。双方对赔偿数额有争议,经消委会调解无效,去年12月22日,法院正式受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并于数天前做出了判决。

■事件回放
赴约撞上玻璃门

  梁先生说,当天晚上约9时30分左右,他到餐厅参加侄子的生日晚会。当时,他从餐厅面向华远东路的侧门左手旁走近门口,餐厅里的灯光非常耀眼,而外面的路灯显得暗一些,侧门旁的固定玻璃擦得一尘不染,梁先生说他以为固定玻璃是已打开的玻璃门,便往里走,正好踢到门边地上凸起来的螺丝钉,一头撞在无任何警示标志的玻璃门上,额头流了很多血。
  于是,梁先生由弟弟陪着到医院治疗,梁先生作了简单包扎即回到餐厅,找工作人员协商解决。

餐厅愿付1000元慰问金

  就梁先生提出的赔偿问题,佛山市消费者委员会召集双方进行调解。
  XX餐厅于同年11月22日向消委会出具了1份《关于餐厅顾客撞伤的情况说明》,表示:“虽然暂时无法证明梁先生的请求,但本着从关爱顾客的角度考虑,并在为使顾客满意及妥善解决问题的前提下,我们可以考虑给予顾客壹仟元人民币的慰问金表示慰问。”
  但是,调解无果。12月,梁先生将XX餐厅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对方赔偿医药费等费用4600多元,赔偿面部毁损的后续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各10000元。

■法院
餐厅存在明显过错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问题在于梁先生的头部受伤是否为撞到XX餐厅的玻璃墙所致,梁先生提供的证据亦均为间接证据,但是,依据其书面证据和证人证言可以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真实程度很高。
  法院一审判决:餐厅赔偿误工费748元,医疗费147元。另外,由于梁先生头部受伤后留下较大疤痕,影响外貌,会造成精神痛苦,法院酌情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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