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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劝架挥拳致人轻伤被判刑又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1-05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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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在日常生活中,人们难免会碰上类似的不平之事,但处理的时候不应采取简单粗暴的方式,而应审时度势,尽量采取既能解决问题又不会有后遗症的妥善方式方法,否则,不仅要解决的问题解决不了,还会出现新的问题,得不偿失,这就大大违背了我们参与其中的本意。

人民网河南视窗讯 7月23日,南乐县人民法院判处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黄某本是见到别人发生纠纷而劝解的人,但因被劝解人对其口出不逊,禁不住动手打了一拳,而这一拳却将被害人打成了轻伤,黄某也因此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1日下午15时许,被害人贾某醉酒后到梁村乡梁村铺集市上赶集,在买镰时,向卖镰的武进朝提出先使用不付款,如不锋利不给钱的无理要求,武进朝因与贾某并不相识,不同意,遂与贾某发生争吵,乡市场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杨计生恰好路过从此处路过,遂过去劝解,贾某不听劝解,与杨计生争吵,被告人黄某见此上前劝贾某,贾某又与黄某争吵,并口出不逊,因一时恼怒,黄某朝贾某左脸打了一拳,致贾某坐在地上,并致其左外耳道出血,经南乐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贾某左耳损伤当时属轻伤。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黄某自愿一次性赔偿贾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2000元,贾某对被告人黄某表示谅解,并建议法院对黄某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黄某能够自动投案,且该案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当事人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按照协议内容赔偿了被害人,取得了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决定对黄某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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