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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赔后亲属索要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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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5 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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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非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法院驳回诉求

  本报讯(记者/黄万全通讯员/张伟)工程分包过程中,无资质分包方的雇员在雇佣活动中伤亡,分包方按与雇员的近亲属签订的协议赔偿后,雇员的近亲属是否还可以向有资质的承包方索要工伤待遇?笔者昨日从寮步法律服务所获悉,一起得了赔偿款又索要工伤待遇35万余元被驳回的案件给出了答案。

  索要工伤待遇35万元

  有资质的××工程公司承包××模具制品厂的打桩工程后,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了无资质的杨××打桩,杨××雇请谢××为员工。去年9月1日,谢××在工地上被桩帽压伤并造成死亡。事故发生后,杨××经会同××工程公司与死者家属协商,其赔付责任由杨××承担。此后,杨××与死者家属达成协议,并付清了一次性死亡补偿金17.5万元。

  收到上述款项后,死者家属认为,××工程公司作为有施工资质的承包方,应承担谢××因工死亡的工伤赔付责任。于是,又向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希望获得由工程公司支付的工伤待遇。在被认定为工伤后,死者家属据此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向××工程公司索要丧葬补助费、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交通住宿费共355800元。

  一审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工程公司委托寮步法律服务所李昭明律师代理应诉此案。李律师在收集了相关证据后,出庭进行了答辩。李律师认为,死者谢××值得同情,我们对此深表遗憾。但谢××是杨××的雇员,与××工程公司并没有劳动关系。答辩人不是用工主体,不是本案中劳动争议的适格当事人。谢××与杨××之间因雇佣关系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应通过向法院起诉解决。

  李律师同时还认为,尽管如此,谢××死亡事件发生后,××工程公司及杨××还是非常重视的。由杨××及时对其家属协商赔偿事宜,最后杨××及家属双方同意签订协议,由杨××一次性赔偿、补偿17.5万元了结此案。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在支付以上款项后,“双方互不追究”。即用人单位作为分包人已再无赔付义务。同时,谢××在工地上被桩帽压伤而死,此案并非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工程公司或分包人杨××在履行赔付义务后,死者家属要求双份赔偿无法律依据。谢××家属再次就此事起诉属滥用诉讼权利。

  劳动仲裁庭采纳了李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谢某家属的申诉。家属不服,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再次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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