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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元电费起纠纷 4次对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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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5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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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门邻居因用电问题发生纠纷后,其中一住户在小区张贴字报对邻居进行侮辱性谩骂,经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调解无果后,这对邻居4次在法庭上对峙。昨日,这起因用电纠纷引发的名誉侵权案二审在银川中院开庭审理。

  2008年12月,张某因厨房电路问题与对门李某家发生纠纷,经物业公司及小区业主委员会调解也未能平息。纠纷发生第二天上午,该小区门口和单元门口便张贴出3张字报,内容为“住户们,快来看,本小区502住户的电被同单元盗用5年之久,被当场抓住,行为可耻,望住户加强防范……”为讨要几百元的电费,张英还到李某所在的学校进行声讨。随后,张英又将李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5年偷电费用1215元,以及线路分离费100元。兴庆区法院审理后认定,李某家厨房的用电线路自2003年12月入住时一直错接在张某的线路上,张英没有证据证明错接线路是李某的故意行为,于是判决李某返还张英垫付的电费600元。一审宣判后,张英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这场官司了结后,今年5月,李某又以张英存在名誉侵权为由,将张英起诉到法院。兴庆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李某提交的3份字报所载内容,以及小区物业经理的书证,可以确认该字报是张英所张贴。两家是同一楼层对门住户,本应该和睦相处,但因电路问题,张英到李某单位取闹,并与李某发生争执,且在双方共同居住的小区门口和单元楼道门口张贴有侮辱性内容的字报,其行为已给李某的名誉造成了一定侵害,李某主张2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过高,判决张英支付李某精神抚慰金300元。

  一审宣判后,张英又以一审判决证据采信不准确等理由提起上诉。昨日庭审中,小区物业经理以证人身份出庭,但在法庭上,该物业经理否认之前的书证中部分内容是自己所为。张英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进行改判,李某则认为物业经理做伪证,请求维持一审判决。庭审结束后,法庭悉心对双方进行调解,试图化解这起邻里纠纷,但因为双方互不相让,最终调解未能成功。(文中人名均系化名)(记者 苏俊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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