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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不愿生育夫诉离婚能否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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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5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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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龚律师:

  7年前,我儿子和李某结婚,可李某坚持不愿意生孩子,一直采取避孕措施,而2次意外怀孕后又自己去引产,由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李某不愿生育,显然损害了我儿子的生育权。现我儿子决定向法院起诉离婚。请问,我儿子能要求李某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读者 黄阿姨

  黄阿姨读者:

  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但是,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第1款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因此,在婚姻关系中,法律虽赋予丈夫依法有生育权,但并不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也就是说,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丈夫不能强制实现自己的生育权。因为丈夫的生育权利的实现必须依赖妻子行使自己的生育权,双方达成生育协议才能实现。所以,在不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夫妻双方应相互尊重,共同协商,决定是否生育。在未达成生育决定,妻子不愿意怀孕而采取相应的避孕措施的情况下,丈夫不能认为妻子侵犯了自己的生育权。

  你儿子与李某结婚多年,但李某一直不愿意生育,说明她与丈夫尚未达成生育孩子的协议,这是她行使自己的合法生育权的体现,不能因她意外怀孕后引产而认为侵害了你儿子的生育权。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如果仅因李某不愿意生育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你儿子不能因此要求李某负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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