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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允许公民“精神救济”站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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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5 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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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精神损害赔偿被写入了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伴随着民主与法制的进步,进一步拓展人权保护的空间,构建一个与时代相契合的制度尤为重要。在国家赔偿中引入精神损害赔偿,注重人身权的维护,对人全方位的尊重,是我国走向民主、宪政、人权、法治的重要一步。精神损害赔

  精神损害赔偿被写入了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伴随着民主与法制的进步,进一步拓展人权保护的空间,构建一个与时代相契合的制度尤为重要。在国家赔偿中引入精神损害赔偿,注重人身权的维护,对人全方位的尊重,是我国走向民主、宪政、人权、法治的重要一步。

  精神损害赔偿被写入了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规定,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还应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0月28日《广州日报》)

  我国在1995年实施了《国家赔偿法》,不仅赔偿的范围十分有限,带有精神特色的赔偿也仅限于赔礼道歉等非金钱赔偿,使受害者精神损害很难得到应有的抚慰。由于国家公权力违法运作导致的国家侵权行为的大量存在,精神损害国家赔偿已经成为构建和谐社会与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一环。虽然此后高院就民事方面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其行使职权中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立法上仍旧是一片空白。

  精神权利是人权的基本组成部分,是《宪法》赋予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缺乏对精神权利的救济,公民权利不能得到完整的保护。“王帅帖案”、“佘祥林案”、“麻旦旦处女嫖娼案”,一个个鲜活的个体仰天长叹。如果法律能够提供有力的精神救济,被诬“嫖娼”的少女麻旦旦怎么可能只获得区区74元的赔偿呢?

  目前,世界各国的行政赔偿制度已经进入了全面发展阶段,赔偿的面广、数额也较大,建立一个完备的行政赔偿制度,已经成为一个国家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而在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在国家赔偿制度中的缺位,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往往陷入极度尴尬的境地。现实中,公权力导致的精神损害案件的大量出现,严重影响了我国立法的权威性与公正性。

  伴随着民主与法制的进步,进一步拓展人权保护的空间,构建一个与时代相契合的制度尤为重要。避免悲剧重演,必须要以立法解决根本问题。在国家赔偿中引入精神损害赔偿,注重人身权的维护,对人全方位的尊重,是我国走向民主、宪政、人权、法治的重要一步。修法在即,请允许公民精神救济站起来! (张军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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