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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岁女童幼儿园里撞破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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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5 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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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岁的婷婷(化名)在幼儿园里撞破头,其母亲将幼儿园起诉至法院。近日,中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该幼儿园一次性赔偿9486元。

  在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中,受害者在精神损害赔偿金方面究竟主张多少,是个很难把握的问题。昨日,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对有关精神赔偿的相关政策予以解答。

  事件回放:两岁童额头撞出3厘米伤口

  婷婷就读于虎滩新区新世纪幼儿园。 2006年12月25日,婷婷妈妈申女士突然接到幼儿园老师的电话:“婷婷在玩耍时受伤了! ”原来,孩子头部撞上了玩具柜。医生诊断是前额头皮裂伤,需要进行无麻醉缝合手术。一周过后,医生为婷婷拆了线,但额头上留下了长达3厘米的疤痕。因为伤到了真皮层,疤痕不会因为孩子年龄的增长而消退。

  事后,由于家长和幼儿园没有在赔偿问题上达成一致,申女士将幼儿园起诉至中山区人民法院。“这个疤痕会影响孩子的一生。”庭审中,申女士认为:孩子在幼儿园期间,幼儿园没有尽到保护责任,请求法院判决幼儿园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被告新世纪幼儿园的代理律师称:“幼儿园曾提出免一年托管费的解决建议,但是对方不同意。 ”

  法院委托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婷婷的后续治疗进行鉴定,结论为婷婷上小学前可进行微晶磨削术,费用为400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婷婷受伤该幼儿园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该幼儿园一次性赔偿婷婷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486元。

  法律依据:精神赔偿没有统一标准

  记者了解到,关于精神赔偿的数额,目前我国没有统一标准,但不少法院行文加以规定,例如,江苏、四川高院规定精神赔偿的上限是5万元,北京市一中院则将精神赔偿的上限拉升到30万元。

  婷婷的诉讼代理人王金海律师介绍,大连市的情况,由于伤残程度从轻到重划分为十级,目前,如果受害者按每级主张1万元的标准进行主张,法院一般情况是可以支持的,如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受害者近亲属应当获得10万元左右的精神损害赔偿。但如果受害者经法定程序认定有一定过错,法院在考虑精神损害抚慰金时一般会按照过错程序按比例“打折”。如果不构成伤残,但确实给受害者造成精神损害的,法院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也会适当考虑。

  去年,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两例终审判决,中学生丽丽和芳芳因交通事故导致面部留下明显伤痕,法院判决肇事者赔偿二人精神损害抚慰金各一万元。幼儿园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由于婷婷是未成年人,这个疤痕可能会伴随终生,故法院支持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也是正确的,这也是对受害人的一种精神慰藉。 记者张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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