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报讯 记者张敬两男子在轻轨列车上发生争执并相互殴打。其中受伤的一人患有精神分裂,在事发10个月后,他将对方告上法庭,诉称因此事件使他由原来的三级精神残疾转为了二级精神残疾,因此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
而被告又提起反诉,称原告的监护人放任精神病人在公共场所袭击他人,同样要求原告赔偿其财务损失及精神损失。
法院认为,原、被告互相殴打,虽然被告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200元,但被告对给原告身体造成的伤害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一节,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由三级残疾转为二级残疾与被告的行为有因果关系,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提起的反诉请求,因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失与原、被告之间的互打行为有因果关系,因此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也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反诉原告)赔偿原告(反诉被告)各项费用55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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