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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证与车辆不符仍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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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5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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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金安区法院审理一起特殊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双方围绕机动车驾驶证可否代替拖拉机驾照驾驶展开激烈的辩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被告吴某驾驶变型拖拉机在由合肥前往六安由东向西行驶时,将横过公路的原告王某撞伤,该起事故经六安市交警支队二大队认定被告吴某负全责。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辩称因投保的车辆系拖拉机,而被告吴某没有拖拉机驾驶资格以及其所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B2证与准驾车型不符为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围绕这一焦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法院认为,变型拖拉机不能等同于一般的拖拉机,拖拉机的类型可分为农田作业和上公路运输两类,而上公路运输的拖拉机(即变型拖拉机)应属低速载货汽车范畴。同时从拖拉机驾驶人考试科目的内容来看,农机监理部门所发放的拖拉机驾驶证(包括G证、H证、K证)主要侧重于拖拉机挂接机具和田间作业技能等考核,而上道路营运行驶的机动车的安全主要在于驾驶人的道路驾驶技能,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明确规定了驾驶低速载货汽车只要持有C3驾驶证即可,此外持有C2、C1、B2、B1、A3、A2、A1驾驶证的驾驶员也均可驾驶该类汽车。

  本案被告吴某所持有的驾驶证为B2证,其具备了相应的机动车道路驾驶技能,应当认定其取得了机动车驾驶资格,并与实际驾驶的车型相符,故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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