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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补一颗坏牙毁了一口好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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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5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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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林去某口腔门诊部补一颗牙,却在无证“牙医”陈某的“建议”下,做了全口烤瓷牙手术。结果,14颗健康牙全部遭到破坏。

  福州鼓楼法院一审判定某诊所和陈某赔偿小林4万余元。日前,市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2006年10月,28岁的小林有一颗原本补过的牙齿填充物脱落,他就到鼓楼区某口腔门诊部就诊。接诊的“牙医”陈某建议他全口更换烤瓷牙修复。在随后的手术中,陈某对口腔进行局部麻醉,将患者上排14颗牙全部钻开取髓,并收取300元定金。

  几天后,小林的牙齿疼痛异常,就上大医院就诊,这才发现牙齿牙龈发黑。不久,病情加重,小林前往协和医院就诊,经检查,他的牙齿已经受到了不可逆转的损害。

  2007年3月,小林提出医疗事故鉴定。同年7月,福州市医学会经调查,发现陈某属于无证行医,不能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事故鉴定,并以此为由决定终止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补牙产生纠纷后,医患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去年小林将某口腔门诊部和陈某告上法庭,索赔10余万元。

  鼓楼法院审理时,某诊所和陈某辩称,手术是在患者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患者诊疗后,未按时到诊所换药治疗,因此影响疗效。陈某从事牙医几十年,出现“无证”行医,是新的执业医师法出台后,出现的政策与法律的不连贯性。被告方认为陈某的医疗行为没有任何过失。

  审理中,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小林伤残进行评定,确认小伙子牙齿呈医源性死髓牙,损伤后遗症已经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符合劳动能力鉴定七级伤残。一审法院依据相关证据,确定小林医疗费、赔偿金等3万余元,并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

  法院认为,陈某没有行医和执业资格就为患者施行手术,为此某口腔门诊部和陈某有共同过错,应共同承担因医疗过错行为导致患者各项损失4万余元的赔偿责任。一审后,案件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日前市中院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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