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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告医院耽误治疗 获赔7万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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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5 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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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通讯员郭晶华)女童月月(化名)的父母认为,被告某医院在治疗过程中,耽误了最佳治疗时机,给月月的身心及家人的精神带来了无法弥补的损害,为此将被告某医院诉至法院,此案已由西城法院审结。

  月月的起诉书中显示,2007年,她出现抽搐症状,被医院确诊为癫痫,服用抗癫痫药物。2008年2月,父母带月月到另一医院住院治疗,诊断结果表明,月月得的是一种先天性遗传代谢病,如果依然按照癫痫治疗将有生命危险。而病症如果早期发现并治疗,月月甚至可以和正常孩子一样生活、学习。月月的父母认为,前一家医院耽误了月月最佳的治疗时机,要求医院赔偿诊疗费、残疾赔偿金等46万余元及10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院认为,在月月治疗期间,院方已经询问了月月是否有家族遗传病史和不良妊娠史,医务人员根据月月的临床表现进行治疗,没有错误。而且医院的治疗与月月的损害结果之间也没有因果关系,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月月在2007年到医院住院前一直表现为精神发育迟滞、智力低下,入院检查脑电图异常、并有脑萎缩改变,医院未能开始合理治疗,因此认定医院在这次诊治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缺陷,应就此承担赔偿责任。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由法院酌定。判决医院赔偿月月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75000余元。J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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