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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内急随地方便被狗咬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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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5 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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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晚报讯 因内急在饭店旁的空地方便时,被饭店饲养的狼狗咬伤。协商无果后,王先生一纸诉状将饭店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2.9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日前,青浦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判决。

  今年6月初的一天,王先生在外应酬后准备回家。他忽觉内急,但没发现公共厕所,便跑到一家饭店旁的草地上,打算方便。不料,一条狼狗出现了,虽然狗是有铁链拴住的,但是王先生还是被狗咬伤。经鉴定,王先生被狗咬伤,致左下肢多处软组织挫伤、挫裂伤。王先生认为自己是被饭店养的狗咬伤的,于是要求饭店给予赔偿,但饭店认为,狗的确是自己饲养的,但事故的发生是王先生自己引起的,他在饭店经营场所旁随地方便,所以主要责任在他自己,因此饭店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饭店作为狗的主人,对自己饲养的狗负有管理责任,对其他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狼狗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而且饭店也没有办理狗证,将狼狗饲养在酒店外,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狼狗对行人的袭击。现在狼狗造成了王先生的身体伤害,饭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处饭店赔偿王先生医疗费、误工费等1.1万余元。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认为,由于饭店所养的狼狗对王先生所作的攻击性行为,让王先生受到了惊吓,并且根据人类的普遍特性,被犬咬伤后会产生是否感染狂犬病的恐慌,而狂犬病的潜伏期又较长,故根据实际情况,法院酌情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000元。

  [法官说法]

  王先生的行为在道德上我们应予以否定,但是在法律上他并不需要承担自身伤害的过错责任。

  饭店对自己饲养的狼狗没有尽到看管义务,而且在狼狗放养的地方也没有竖立明显的警示标志,所以饭店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是在有警示标志的情况下,王先生还走进草地被狗咬伤,只要王先生不是故意招惹狼狗,那么饭店还是要承担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王先生也存在主观过错,应对自己的伤害承担一定的责任。对于此案的精神抚慰金的额度,因王先生的伤未达到伤残登记,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考虑到动物致人伤害的特殊性,狼狗咬人给王先生造成的心理恐慌巨大且长期存在,故法院酌情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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