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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病期间摔伤 状告医院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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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5 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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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郝冬白)翟某因患精神分裂症在兰州市第三人民医院(简称市三院)治疗期间被摔成9级伤残,翟某及其亲属认为,该院应当承担有关损失18万余元。12月3日记者了解到,这起精神病人状告医院人身损害赔偿案在七里河人民法院重审。据了解,精神病人状告精神病院人身损害赔偿案在兰州还属首例。

  2007年1月,33岁的翟某因患精神分裂症入住市三院治疗。2月12日,翟某因故在医院将左髌骨摔成骨折,被送往武警医院手术治疗,手术后接回市三院,该院承担医疗费4912元。2007年3月5日,翟某从市三院出院。3月12日,翟某母亲在医院减免1500元的住院费后与市三院达成一份“翟某及其亲属不再向医院提出任何要求”的“了结”协议。3月23日,翟某因病情严重恶化,又入住兰州市城关区骨伤科医院进行手术。2007年7月17日,兰州天平司法医学鉴定所作出鉴定,认定其损伤构成9级伤残。

  2007年9月7日,翟某及其亲属将市三院起诉到七里河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有关损失14.76万元。2007年11月10日,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翟某的诉讼请求,翟某及其亲属不服,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2008年8月7日,市中院将该案件发回重审。法院重审开庭时,市三院的委托代理人认为,翟某的母亲不听从主治医生的医嘱强行带翟某出院,并就该案件的处理达成了“了结”协议,此案已经终结,不能再诉。而翟某的委托代理人则将索赔标的增加到18万余元,其代理人认为,当时,医院以减免部分医疗费为“优惠”条件,与没有代理权的翟某的母亲达成终结该案件的协议,属于无效协议,法院应当支持翟某及其亲属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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