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轿车摩托剐擦 伤者获赔1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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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6 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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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晚报讯 近日,宁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了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赔偿协议。 法院审理查明,3月15日,长宁县富兴乡大合村村民余洪江驾驶长宁县长宁镇荷花村村民何大伟的川QA1012号现 ...

  晚报讯 近日,长宁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了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赔偿协议。

  法院审理查明,3月15日,长宁县富兴乡大合村村民余洪江驾驶长宁县长宁镇荷花村村民何大伟的川QA1012号现代牌轿车从宜宾往长宁行驶。19时40分车行至长宁县竹都大道一段,在超越翠屏区李端镇新联村村民叶丛明(实为川QR9890号两轮摩托车车主)搭乘同村的李光松驾驶的川QR9890号两轮摩托车过程中,其右后侧与摩托车发生剐擦,致使摩托车失控倒地,造成李光松等人受伤。

  经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余洪江承担主要事故责任,叶丛明承担次要事故责任。川QA1012号现代牌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原告李光松此次交通损失医疗费、续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后期护理依赖费等共计12.2万余元,由被告余洪江承担3600元,被告叶丛明承担4520元,第三人保险公司支付100939元,其余部分由原告李光松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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