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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人“摔”死养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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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6 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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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晚报讯 认为母亲在养老院死亡是护理人员“特护”不周,致老人摔倒死亡,两个儿子将养老院诉至法庭,要求获赔医疗费2.5万元和精神损失费5000元。因无证据证明当天老人摔倒的事实,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驳回诉讼请求,养老院自愿支付2000元予以准许的一审判决。

  2007年7月22日,谢老太入住闵行区一养老院,护理等级为二级。入院申请审批表记载,谢老太患有冠心病及老年慢性支气管炎。在签订协议书的同时,谢老太的小儿子签署了责任承诺书。 2008年5月起,根据老人的身体状况,谢老太护理等级调整为一级。今年3月2日,两个儿子探视时,发现谢老太身体出现异常,随即送医救治,初步诊断为脑梗死和慢性支气管炎急性发作。 4月15日,老人因治疗无效死亡。谢老太的两个儿子认为母亲的死亡与养老院护理不周有关,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赔偿医疗费2.5万元和精神损失费5000元。

  谢的两个儿子表述道,3月2日去看望时,发现母亲额头青紫、眼眶红肿、眼睛紧闭,已经无法开口说话,且半边手脚已经不会动弹。经询问护理阿姨才得知,谢老太昨天摔跤了。救护车上医生诊断认为谢老太中风了,并且已经有点时间了。

  养老院不同意诉讼请求。称2009年2月初始,谢老太就有不良情况,故一直建议送医院治疗,但两个儿子没有采取相应措施。此外,谢老太已经是80多岁的老人,在入住养老院前,已经患有慢性支气管炎和冠心病,这两种疾病与致使死亡的脑梗死之间存在很大关系。另外,谢老太是在送医院45天后死亡,其死亡原因是疾病发展所致,与养老院无关。诉讼中,养老院表示虽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出于道义方面的考虑自愿给付2000元。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有权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但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谢的儿子称谢老太摔倒引起中风、休克,而养老院未能及时送医院治疗,延误病情,并提供了照片、入院记录等证据。照片中虽可以看出额头确有伤痕,但照片无法证明该伤痕的形成时间及形成原因,因而也无法证明谢老太曾于2009年3月1日在养老院摔倒。而根据第六医院的入院记录等材料的记载内容也无法证明谢老太的死亡与摔倒有关,或是存在延误治疗的情况。故谢老太两个儿子的主张依据不足,难以支持。现养老院自愿给付2000元,与法无悖,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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